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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缓刑不以为戒 收监追悔莫及

来源:会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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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区矫正人员崔某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再次触犯行政法规,经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简要案情


2021年12月8日,崔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崔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会宁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会宁县法院提出对崔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崔某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判处缓刑,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极为严格,宣告缓刑,目的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应认真对待社区矫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若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一错再错,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