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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法院:夫妻调解离婚 男子又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获部分支持

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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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202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2月登记结婚,原告向被告郑某某及其父母老郑、吴某某给付彩礼76000元。原告李某某给被告郑某某购买金首饰,经确认该金首饰价值约为2万元。后被告郑某某于2021年9月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后原告李某某又起诉要求被告郑某某返还彩礼,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称其本人系农民,且因母亲生病支出大额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在其已与郑某某离婚,郑某某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彩礼及四金。但被告认为原告家庭困难并非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故不同意退还。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郑某某在结婚后仅9个月因家庭事务不能正确处理引发矛盾,双方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原告家庭因原告李某某母亲生病支出大额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为宜。老郑和吴某某作为郑某某的父母,亦是原告支付彩礼过程中的参加人和受益人,因此老郑和吴某某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返还金首饰的诉请,原告李某某给付被告四金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离婚,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上述财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某、老郑、吴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彩礼20000元及金首饰。


【以案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彩礼返还的比例,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