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前调解达成一致还款协议。
简要案情
被告自2017年起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年利率为24%,后双方每年更换借条、补加借款利息。被告提出原告所诉利息过高,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核算利息,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在释法析理的同时,以互谅互让为切入点对双方进行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将利息核算准确后,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的意见并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