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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检察院联合八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助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来源:景泰检察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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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景泰县检察院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地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细则》共32条,包括总则、报告主体及报告流程、办案和救助、追责情形、保障机制五部分,明确了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女联合会等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反馈、保护救助、衔接配合等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专人专责做好强制报告工作沟通衔接,结合部门职责,强化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良好氛围。要重点关注医院、学校、宾馆、网吧、旅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行业,逐步形成“高度警惕、主动询问、如实记录、立即报告”的自觉性。要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报案人个人信息保护和报告奖励制度,严厉打击阻碍报告行为,最大限度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


《实施细则》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等情况,由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追责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调查,严肃处理。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或落实相关规定不力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整改。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或者急需救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必要时也可申请民政、共青团委、妇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