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家事如天,治国应先安家,“小家”和谐了,大家才能“安定”。近日,会宁县法院河畔法庭调解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成功化解了因同居期间引发的矛盾纠纷。
申请人李某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会宁县法院河畔法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在申请人住处居住,并从其住处搬走。”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时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002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但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近日,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性,法官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双方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因申请人情绪较为激动,为从根源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联系了白草塬派出所民警、白草塬镇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白草塬乡北刘村村支部书记前往河畔法庭“法官便民联系点”开展调解工作,多部门联动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析法明理,最终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
下一步,河畔法庭将持续加强与乡镇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和村“两委”协作,为群众提供面对面调解纠纷、便民诉讼、法律宣传等司法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助力法治乡村建设。
遭遇家暴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暴受害人应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什么时候做出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准予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