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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人侮辱诬陷法院工作人员,拘留!

来源:会宁法院 责任编辑:李彩霞 发布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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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发出2023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故意侮辱、诬陷法院工作人员、严重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牛某某,依法对其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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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会宁县法院在核查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采取隐名发短信息的不当方式公然设置圈套,侮辱、诬陷法院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防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拘留七日。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不容挑战、不容蔑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诬陷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应当尊重司法工作,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任何无视法律尊严、挑战司法权威、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故意侮辱、诬陷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