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张某向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50000元,李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年利率和逾期年利率等。合同成立且生效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张某未按期如约向银行清偿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没有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多次向张某、李某催要无果,依法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宁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会宁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温霞就此案件进行调解。
温霞及时对接银行委托代理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激动的说:“我当时贷款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只是想着我能按期还贷,谁知暴发疫情,外出务工受挫,经济下滑不能按时归还相应借款。我现在一时也没有办法。”李某反驳道:“你说的都是客观原因,你找我担保的时候怎么不说呢,现在你到挺会说的,你知道不,你现在将要影响我的征信,我向谁诉说!”调解员一方面和张某、李某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倾听银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关规定,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明确告知张某、李某不偿还借款、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互相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2024年6月底前偿还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当场结清所欠利息。李某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目前,张某、李某已按时结清了欠款利息,剩余本金正在筹备之中。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在发生新的变化,贷款消费在青年人中已经成为一种时尚,但也有相当多的人因为贷款买车、购房等,每月支付银行的本金、利息过多,形成了沉重的负担。我们在银行及借贷平台贷款时一定要谨慎,要量力而行,绝不能忽略自身的偿还能力,担保人也不能因为碍于面子而草率签字为他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