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司法服务宗旨与理念。
2023年3月,一条山镇居民耿某代表景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一条山镇居民卢某达成买卖合同,约定由卢某向商贸公司购买水泥,因所需水泥数量不确定,双方约定由卢某先向商贸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待货物数量确定后多退少补。3月5日,卢某向商贸公司汇入5万元并于当日拉运水泥,后经双方结算,卢某拉运水泥价值47270元。3月29日,商贸公司向卢某出具金额为47270元的发票,并说明多余的2730元会退还。其后,卢某多次催要,商贸公司一直拒不支付。
景泰县人民法院接到受案申请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经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县综治中心调解员王永莲接到案件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交流,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分析利害关系,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耿某景泰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还钱的法律后果,同时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对两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卢某一开始拒绝沟通,就想要把耿某告上法庭,让他身败名裂。经过调解员的安慰和引导才吐露心声:“我当时想的我们关系不错,订货的时候就爽快答应他了,我那么信任他,可事后却不退还剩余预付货款,打电话发信息都不回了,这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信任吗?”听到这里,调解员表示特别理解卢某的心情,如果能和耿某面对面谈一谈,耿某能尽快还钱,双方也能关系缓和。不巧的是耿某人在外地,刚开始电话沟通时,耿某态度还很强硬:“那是公司的事情,与我没有关系,让他找公司去要钱。”调解员劝说耿某,“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你是聪明人,应该明白任何生意,都不应该做成一锤子买卖,卢某是信任你,才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和你签订的供货合同,你却不会把握,把朋友的真心帮助视若无睹…”经调解员的耐心调解,耿某最终答应退还剩余预付货款,并当场通过调解员微信转账2730元给卢某,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卖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