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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拉车门”盗走车内高档烟酒, 三人团伙跨省作案终领刑!

来源:景泰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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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泰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跨省流窜盗窃车内财物案。被告人马某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案再次敲响了防范车内财物被盗的警钟。

经审理查明

202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伙同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马某某乙(系未成年人),驾驶一辆白色哈弗大狗越野车从青海省西宁市出发准备前往银川。三人沿109国道、S201线行驶,于当日清晨7时抵达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南路景泰县妇幼保健站附近。

停车后,马某某乙拉开失主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路虎越野车车门,盗窃车辆后备箱存放的四瓶茅台酒(含飞天茅台和陈年茅台)、四条中华牌香烟。期间,马某、马某某甲负责在附近望风,之后三人将盗窃所得物品藏匿在白色哈佛大狗越野车上,驾驶车辆返回西宁市。

返回西宁后,三人将所盗的四条中华香烟及其中两瓶茅台酒以6000元的价格变卖。随后,他们又将剩余的两瓶茅台酒带至陕西省西安市,以4000元的价格售出。所得赃款共计10000元均被三人用于日常挥霍。

案发后,经调取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价格证明,被盗四条中华牌香烟的市场零售总价为4000元;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飞天茅台酒、陈年茅台酒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6266元。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参与盗窃的财物总价值高达人民币20266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的家属积极代为退赔,向失主王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真诚道歉,最终获得了失主王某某的谅解。这一情节在后续量刑中得到了法院的依法考量。

法庭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马某、马某某甲负责望风)、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以及马某具有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车内不是保险箱,锁门离车莫大意!

本案的发生,暴露出部分车主仍存在将贵重物品随意放置于车内的安全隐患。承办法官借此案再次向广大市民发出重要提醒:

1.切勿将贵重物品留于车内:手机、现金、钱包、笔记本电脑、烟酒礼品等贵重物品,勿图一时方便遗留在车内,尤其是显眼的后备箱或座位上。这无异于向不法分子发出“邀请”。

2.离车务必确认锁好车门:无论离开车辆时间长短,哪怕只是几分钟,在离开爱车时,务必亲手使用钥匙或遥控器锁闭车门,并养成拉拽车门把手确认是否锁牢的良好习惯。切勿依赖车辆的自动落锁功能或抱有侥幸心理。

3.提高警惕,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车辆被撬、车窗被砸或车内物品被盗,请立即保护现场,尽量避免触碰车内物品,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为警方侦查破案保留关键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