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抽丝剥茧式的审理,揭开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伪装,依法确认双方真实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并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以8万元价格将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张某,同日李某又将该房产抵押登记给张某。后因李某未还款,张某起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李某交付房屋。张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8万元购房款的凭证。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初步审查案件材料时,发现涉案房产2000元/㎡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违背常理和交易习惯。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涉案证据进行仔细核实,认真审查,一份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抵押登记引起承办法官注意。被告李某承认双方从未有过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抵押,其根本目的是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提供担保。经审理,法院认为8万元"购房款"与双方此前借贷金额完全一致,结合抵押登记等证据,认定该交易实为借贷担保。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即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依然存在,被告李某负有返还借款的义务。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8万元。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市场经济秩序,更通过实质性的调解工作,彻底解决了当事人的核心矛盾,生动诠释了司法为民,案结事了的理念。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持续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