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政法网,今天是 2025年09月03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研究

隐私威胁索要财物 敲诈未遂亦获刑罚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9-03
字号:A A    颜色:

□ 本报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某与白某某曾系同事关系,两人在2022年间发生过性行为,后吴某某离开格尔木市去外地打工。2025年3月7日,吴某某虚构二手车车贩身份联系白某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隐私视频相威胁,向白某某索要财物。3月9日,白某某按照吴某某要求准备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4条价值2540元的香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在交付财物时吴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预缴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以要将隐私视频公布于众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但被害人在准备财物的同时报警,致使被告人在交付地点被当场抓获。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能成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法官提醒,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自作聪明实施自以为完美的犯罪,但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被发现并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