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19-06-25
本网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系朋友关系且经常一起合作务工,但苏某某拖欠李某某金海缘酒店工程劳务费600元、靖煤总医院工程劳务费1000元,平川区公交公司工程劳务费3000元,共计4600元。李某某认为大家都是朋友便没有放在心上。2017年5月,苏某某承包了平川区某村村民的部分房屋修补工程,总价款为32000元。苏某某找来李某某一起干活,两人口头协议劳务费每人16000元。后李某某完成了约定的大部分工程,苏某某以大门部分工程未完成为由仅付了6000元劳务费给李某某,剩余的款项未支付。此后,李某某经常催要,苏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并进行言语攻击,最后电话也不接,要不然就是一提钱字就挂电话,故李某某诉至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李某某在承包的房屋修补工程中大门处修补工程未完成,故该部分工程的劳务费应从约定的16000元中酌定扣除1000元,下剩的劳务费苏某某应全额支付给李某某,同时苏某某还应将金海缘酒店工程劳务费600元、靖煤总医院工程劳务费1000元,平川区公交公司工程劳务费3000元一同支付给李某某。最终,平川法院判处苏某某支付李某某劳务费13600元。(白银市平川区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