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是捡便宜,没想到触犯了法律红线。”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退缴的30000元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被告人马某经朋友李某介绍,下载某手机软件,李某称该平台能领取“中央扶贫款”挣钱,马某登录进入该软件平台并输入提供的邀请码后,通过与平台客服-扶贫老师“张某”进行联系,马某按照对方要求给对方提供了其银行账户信息。同月,该平台客服联系马某称会有一名叫刘某的人给其银行账户转账,并让马某收到钱后取现并转至其提供的其他银行账户,期间对方还教马某在应对银行工作人员时谎称该笔钱的来源及用途,后马某银行账户收到刘某被电信网络诈骗转入的30000元,马某明知该笔钱款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其中28000元取现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马某还将该软件卸载,后又将剩下的2000元取现后用于个人挥霍。共计盗窃金额30000元。
另查明,2025年5月,被告人马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马某退缴盗窃款3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与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同,马某在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后,未按“上线”要求转移资金,而是自行占有挥霍,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特别警示:类似以“领取补贴”“高额佣金”为诱饵的骗局,往往暗藏“跑分洗钱”“转移赃款”等违法陷阱。市民在遇到要求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等情况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工具人”。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