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川检察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1-08-03
近日,甘肃省检察院联合甘肃省工商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年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公布了甘肃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平川区检察院办理的A水利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李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典型案例入选。
2017年11月,李某某为承揽建设平川区水务局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在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情形下,主动联系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协商确定由上述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投标,李某某向A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支付标书费、资质费、预算费等费用,上述三家公司按照李某某提出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并投标。最终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3238064.27元,后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取中标价的1.5%作为管理费并将工程交由李某某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目前处在验收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平川区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且组织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明知李某某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为李某某提供公司资质并串通报价、制作标书、参与围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2021年5月19日,平川区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单处罚金,对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丁某某、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某某、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并依法公开训诫。同时向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理。2020年6月3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5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综合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慎捕慎押,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研判后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节约了司法成本,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对于串通投标的提意者、组织者和主要受益者,从严惩处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责任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使涉案企业和人员放下包袱轻装前行,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当中,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其本质在于规范当事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串通投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办理案件中,要加强行刑衔接严密法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要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通过给予涉案要单位、个人适当的行政处罚,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近年来,平川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做到案前重理念、案中重质量、案后重案例,不断提升干警办案水平和案例编写工作水平,打造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被上级院选用的优秀典型案例,有力带动了法律监督质效提升。2020年以来,平川区检察院有6篇典型案例被上级检察院采用,有7篇典型案例受到上级检察院表彰奖励。(雷天军 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