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一个外地口音的陌生男子到我店里,购买了一盒22元的利群牌香烟和两个雪糕,他从裤兜掏出四、五张100元的人民币,给我付了其中一张,找完钱后他就离开了,我整理时才发现这100元是假币。”2024年7月20日12时许,会宁县某商行杨老板报警时称。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核实嫌疑人信息及逃跑方向,调取监控锁定轨迹,成功拦截嫌疑人车辆,将二人抓获归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经查,崔某甲、崔某乙二人事先共谋,在杨某的牵线下,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一荒郊,花17500元从上线处购得490张面值100元的假币。随后二人便持假币来到赌场以打牌的方式套现,被人发现后,二人流窜至多地,采用一人购物找零、一人配合打掩护的方式作案。他们专挑没有验钞设备的乡镇小店,购买香烟、矿泉水等低价商品,通过“找零”的方式换取真币。到会宁之前,二人已在陕西省渭南市和甘肃省平凉市、天水市、定西市、兰州市等地多次作案。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他们共使用171张百元假币,票面金额17100元。
202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崔某甲、崔某乙涉嫌购买假币罪移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讯问期间,崔某甲、崔某乙二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客观事实相悖,试图逃避法律制裁。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发现现有证据虽能证明二人持有大量假币,但在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略显薄弱。为突破这一困境,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重新对二人的亲友、被害人等进行询问,反复查阅监控视频,梳理他们的行动轨迹和社交关系,查看通讯记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随着调查的深入,检察官发现,崔某甲、崔某乙二人在使用假币时的行为特征十分明显,刻意选择防范意识较弱的对象,且使用假币的手法高度一致。此外,二人的行动轨迹也不符合正常的出行逻辑,常常在短时间内辗转多个城市,且所到之处均发生假币案件。面对这些铁证,崔某甲和崔某乙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同时,检察官发现,牵线崔某甲、崔某乙二人前往安徽购买假币的杨某在案发前与上线的通讯记录频繁,且涉及犯罪预谋与交易过程,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对杨某以帮助犯进行追诉。
经审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购买假币罪,对崔某甲、崔某乙、杨某提起公诉。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2024年10月30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崔某甲、崔某乙等二人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2年4个月不等,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不等。
宣判后,崔某甲等三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现金交易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学会人民币防伪辨识方法,仔细辨别人民币的真伪。若收到假币,切勿私自持有或使用,应及时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发现他人有出售、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让我们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