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要求,构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救助格局,近日,靖远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等11个部门,制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合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保障当事人利益。
明确分工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将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6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和“5+2”类困难妇女列为救助重点,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针对其贫困情形分别采取经济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办理低保、帮助就业、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种救助措施进行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的有效衔接;《意见》明确了各有关单位承担的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工作职责,提出各成员单位开展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工作,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平等协商,形成合力,以保证救助工作精细化、救助对象精准化、救助效果最优化。各成员单位的救助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信息实时反馈,确保线索互通
《意见》要求各成员单位间互移救助线索并实时反馈。对符合社会化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救助线索材料及时移送社会化救助对口成员单位。各社会化救助对口成员单位在接到救助线索移送材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审查结果。各成员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救助线索,凡符合本单位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制定救助计划,落实救助措施,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接到社会化救助对口成员单位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应当在十日之内调查核实,认为不适宜救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救助的,应当将救助意见反馈社会化救助线索移送单位。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司法救助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时,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移送线索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完善衔接机制,促进工作落实
一是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专职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互通、救助材料移送、救助审查情况反馈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单位间日常沟通协商事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报当年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对衔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商讨下一年工作安排等。二是建立信息保密制度。要求各成员单位对在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化救助衔接工作中知悉的公民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三是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对被救助家庭成员给予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救助对象,及时跟进救助后风险评估与社会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