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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区法院:请关好车门,谨防盗贼

来源:白银政法网 责任编辑:薛皓方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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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某选择在凌晨出没白银各停车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被害人的车门,盗窃车内烟酒、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给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提出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同案人周某某已向各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周某某专门选择凌晨时间,多次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被害人的车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车内财物,共计价值14663元,并将盗窃的财物变卖挥霍,严重侵害了车主的财产安全。鉴于被告人年纪尚轻,又系初次犯罪,已向各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故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判处了缓刑。
 
温馨提示:广大车主应当在下车后锁好车门并检查确认,以防车内财物被盗,不给盗贼可乘之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