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综治中心“王希武个人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被申请人自愿支付全部租赁款,双方握手言和。
2023年9月20日,某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租赁公司)与达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由租赁公司根据达某的要求向他人购买指定车辆,并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达某使用;租赁期间达某将各期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按时足额向租赁公司支付;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约定。之后不久,租赁公司又与达某、景泰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三方挂靠协议书》,约定将案涉车辆挂靠到汽车服务公司,并同时签订《机动车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将案涉车辆抵押给租赁公司。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向达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期限的租金,严重违约。租赁公司多次要求达某支付欠付租金,被达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租赁公司遂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调解。征得双方同意后,第一时间对接景泰县综治中心,县综治中心委派调解员王希武进行调解。
调解员王希武在查阅案件资料、初步分析案情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汽车服务公司、达某沟通,了解到汽车服务公司同意租赁公司所述的抵押事实,但达某对租赁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存在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王希武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租赁公司和汽车服务公司、达某自愿达成协议:达某当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用3万元,汽车服务公司无条件配合租赁公司办理案涉抵押物的解除抵押、过户等手续。至此,此件融资租赁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圆满解决。
租赁纠纷虽然是一件小事,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王希武个人调解工作室”本着“居民之事无小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寻找矛盾争议点,组织双方沟通协商,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促进了和谐的社会效果,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