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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会师法庭: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来源:会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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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旅途中,血脉相连的亲情本应是最坚固的纽带、最温暖的港湾,然而,在利益的趋势下,却能让这份珍贵的情感变得不堪一击。近日,会宁县法院会师法庭审结一起兄弟间的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在利益博弈与情感拉扯间,利益战胜情感,二人均不愿做出让步,法院依法裁判。

简要案情

原告与被告是同胞兄弟。1996年,原告移居外地,1998年被告与父母分家另过。后其父母相继去世,二人竟因父母遗留的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发生争议。被告先后挖了11棵树,损毁了厕所,经当地派出所和镇政府调解处理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有使用权及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原告请求确认其母亲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该请求不属本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二、原告请求确认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其所有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宅基地上的树木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均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产生。原、被告父母死亡后,所留遗产应当依法由各继承人继承,在遗产未得到依法继承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确认地上建筑物及树木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首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通常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有有效的遗嘱,继承开始后,就需要启动法定继承制度,按照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确定各继承人之间所得遗产数额。其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的财产需要优先根据遗嘱的内容来分配。最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根源在于对父母遗产(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如何分割存在争议。在遗产分割问题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单独对遗产标的物进行处置都可能引发对方的不满和对抗。本案应首先提起继承纠纷,在确定各继承人份额的基础上,确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之后,再处理具体的财产返还或损害赔偿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