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梁某在郭某处购买建筑材料用于房屋加固维修,工程结束后,双方核算货款金额为6500元。梁某表示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现场支付货款,随即向郭某出具了欠条。此后,郭某多次向梁某索要货款,郭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拖延还款。无奈之下,郭某将梁某起诉至会宁县人民法院。
县法院在受理该案件之后,认为该案件事情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平日双方当事人关系良好,适宜进行诉前调解。本着为当事人减轻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时间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积极对接县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员王鹏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分析案情、理清调解思路,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郭某指责梁某言而无信,对所欠款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归还,面对郭某的指责梁某一言不发,对事实既不反驳也不表态。调解员意识到梁某可能还存在其他困难,随即开展“背靠背”式交流。通过深入交流,调解员了解到梁某近年来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连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对于归还郭某货款现在有心无力。在了解实情后,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双方释法析理,同时考虑到梁某的现实处境及双方长期的合作情谊,调解员与郭某进行沟通协商,询问能否给予梁某一定的时间,或者让其分期付款。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和宽慰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梁某于2024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由欠款。双方当事人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拖欠货款纠纷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调解员能及时聚焦案情的难点、堵点,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相关法律知识,切实帮助当事人打开矛盾“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今后的工作中,会宁县综治中心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加大诉前调解、普法宣传力度,依托“四个实战化”建设为抓手,在化解矛盾纠纷及减轻群众诉累的同时,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调处在当地,着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法治环境,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