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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好意同乘”需谨慎 莫让“好心”办“坏事”

来源:会宁县法院 责任编辑:高睿蔓 发布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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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但如果在搭便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近日,会宁县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李某与赵某系亲戚。李某搭乘赵某的车辆外出途中,因赵某操作不当车辆侧滑驶出路面掉落边沟,致乘车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肱骨粉碎性骨折,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座位险。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伤情为十级,就赔偿事宜,李某未能与赵某、保险公司私下协商解决,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其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76978.9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精准把握了情与法的平衡点,及时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她首先向李某释法明理:“法律认可并鼓励互助行为。赵某无偿搭载你,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减轻他的赔偿责任。这不是偏袒,是对善意的回应。”面对赵某,她则强调:“亲戚朋友信任搭乘,作为司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操作失误致人受伤,法律责任无法完全免除。”依据李某的伤情报告、实际支出和后续治疗,法官提出了一个兼顾双方承受能力的赔偿方案。最终,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实务中认定“好意同乘”关键看乘车行为是否具有无偿性,认定无偿性应当根据车辆是否为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具有互帮互助意图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应当予以鼓励,如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责任,则不利于和谐社会价值观的构建,且双方对无偿搭乘的行为不存在争议,因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减轻被告赵某的部分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价值观,保护善意行为,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寄语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法官不是冰冷的办案机器,当事人走进法院,是带着最后的希望,我们要主动把自己摆进去,感受他们的焦虑与期盼。在调解中,既要以法教人,树立规则;也要以理服人,讲清利害;更要以情动人,唤起良知。“如我在诉,实质解纷”从来不是一句空口号,要融入血脉、付诸行动,司法的光芒便能穿透法条的严谨,温暖每一个渴望公正的心灵,为社会和谐夯筑最坚实的基石,这就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好的诠释。

法官提醒

此案例警示我们,在生活中应当意识到,不论是无偿搭载他人还是无偿乘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时刻把安全意识放在心上,保证同乘人及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虽对“好意同乘”中驾驶人的责任予以适当减轻,但善意不能完全免除过错责任,愿每一位善意出发的同行者,都能平安抵达终点,让互助之情温暖社会,也让责任意识守护彼此。